2021年02月01日来源:信管网 作者:cnitpm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职称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职称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管理有效、服务到位的职称工作体系,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8〕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职称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全区职称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对本区域内职称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二)按照职称评审权限,特殊人才认定工作由对应系列(专业)的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认定标准按《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85号)执行。
(三)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后,连续三年参加“访惠聚”驻村等基层服务工作,且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认定现专业的高一级职称(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
(四)职称授予、初定工作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按《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01号)执行。
(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单位制定,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六)职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由自治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划定。
(七)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实际,大力推广线上培训,依托新媒体平台允许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备案工作
(一)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二)认定和授予高级职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认定中级职称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授予中级职称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初定职称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三)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初、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四)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其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职教师、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征求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初、中级职称评审结果,按职责权限,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职称服务管理
(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单位须设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自主评审单位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职称评审日常工作。所有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应在当年度内完成,不得跨年度评审。
(二)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www.xjzcsq.com)”(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开展职称工作,全面实现职称在线申报、审核、评审和发证等一体化服务。
(三)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无需另发职称证书。
(四)对自治区具有规模的特色或劳动密集型产业高技能人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在国家职称框架体系下合理设置对应关系,设立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五)自2020年起,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试时间以国家公布时间为准。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的方式。
(六)考试通过人员名单、职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四、相关要求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地州市、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下放职称评审权。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职称工作,加强学习,准确领会政策精神,认真落实职称有关政策。要严格职称工作程序,按职责权限,各司其职,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强化职称领域作风建设,切实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自治区职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doc(下载)
2020年8月5日
附件2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 |
|||||||||
序号 |
资格名称 |
文件依据 |
对应关系 |
||||||
1 |
房地产估价师 |
建房〔1995〕147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
||||||
2 |
造价工程师 |
建人〔2018〕67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 |
||||||
3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人社部规〔2017〕6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原注册城市规划师依然有效) |
||||||
4 |
执业药师 |
人发〔1999〕34号 |
非临床类药学主管药师 |
||||||
5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人发〔2002〕87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
||||||
7 |
注册验船师 |
国人部发〔2006〕8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A级:工程师 B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助理工程师 |
||||||
8 |
注册计量师 |
国人部发〔2006〕40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 |
||||||
9 |
注册测绘师 |
国人部发〔2007〕14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
||||||
10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人社部发〔2012〕56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 |
||||||
11 |
护士执业资格 |
卫生部、人社部令2010年第74号;人发〔2000〕114号;卫人发〔2001〕164号 |
护理学初级(士):护士 |
||||||
12 |
医师资格 |
卫人发〔2000〕462号 卫人发〔2001〕164号 |
执业医师: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医士 |
||||||
13 |
执业兽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 |
兽医师 |
||||||
14 |
注册会计师 |
无 |
会计师或审计师 |
||||||
15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人发〔2003〕24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
|||||
16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人发〔2003〕25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
||||||
17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人发〔2003〕26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
||||||
18 |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航) |
人发〔2003〕27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
||||||
19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
人发〔2002〕35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
||||||
20 |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 |
国人部发〔2005〕58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
||||||
21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国人部发〔2005〕56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
||||||
22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建设〔1997〕222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 |
||||||
23 |
注册建筑师 |
国务院令第184号 建设部令第167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 |
||||||
24 |
建造师 |
人发〔2002〕111号 国人部发〔2004〕16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 |
||||||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
|||||||||
序号 |
资格名称 |
文件依据 |
对应关系 |
||||||
1 |
出版 |
人发〔2001〕86号 |
初级: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 中级: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 |
||||||
2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国人部发〔2003〕39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高级:高级工程师 |
||||||
3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国人部发〔2004〕13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
||||||
4 |
通信 |
国人部发〔2006〕10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
||||||
5 |
机动车检测维修 |
国人部发〔2006〕51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助理工程师 |
||||||
6 |
社会工作者 |
国人部发〔2006〕71号 |
初级:助理社会工作师 中级:社会工作师 |
||||||
7 |
银行业专业人员 |
人社部发〔2013〕101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助理经济师 |
||||||
8 |
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 |
人社部规〔2017〕7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
||||||
9 |
房地产经纪 |
人社部发〔2015〕47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
||||||
10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
人社部发〔2015〕59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试验检测师:工程师 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 |
||||||
11 |
工程咨询(投资) |
人社部发〔2015〕64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
||||||
12 |
土地登记代理 |
人社部发〔2015〕66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
||||||
13 |
税务师 |
人社部发〔2015〕90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
||||||
14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财会〔2000〕11号 |
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中级:会计师 初级:助理会计师 |
||||||
15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
审人发〔2003〕4号 |
中级:审计师 初级:审计初级职称 |
||||||
16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
国统字〔1995〕46号 |
符合《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中级:统计师 初级:初级统计师 |
||||||
17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
人职发〔1993〕1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级:经济师 初级:助理经济师 |
||||||
18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
人发〔2000〕114号; 卫人发〔2001〕164号 |
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级:主治医师(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主管药师、主管技师、主管护师 初级:医师(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药师、技师、护师 |
||||||
19 |
翻译专业技术资格 |
人发〔2003〕21号 |
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中级职称 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初级职称 |
||||||
三、国务院已取消许可和认定的部分职业资格 |
|||||||||
序号 |
资格名称 |
文件依据 |
对应关系 |
||||||
1 |
质量 |
人发〔2000〕123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初级: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
||||||
2 |
企业法律顾问 |
人发〔1997〕26号 人发〔1998〕4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仅限于企业聘用) |
||||||
3 |
国际商务 |
人发〔2002〕70号 |
符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级:国际商务师或经济师 初级: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助理经济师 |
||||||
4 |
广告 |
国人部发〔2007〕116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广告师:经济师 助理广告师:助理经济师 |
||||||
5 |
价格鉴证师 |
人发〔1999〕66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
||||||
6 |
招标师 |
国人部发〔2007〕63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
||||||
7 |
物业管理师 |
国人部发〔2005〕95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
||||||
8 |
管理咨询师 |
国人部发〔2005〕71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会计师 |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信管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