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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5.4万!内蒙古鄂尔多斯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补贴可申领

2025年02月15日来源:信管网 作者:cnitpm

根据鄂尔多斯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得知,针对取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引进人才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最长36个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1500元,最高补贴共计5.4万元!

软考作为由工信部和人社部共同组织的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原人事部、原信息产业部文件(国人部发[2003]39号)文件规定,软考实行“以考代评”政策,既是职业资格考试,又是职称资格考试。获得软考等级证书等同于获得对应职称,而系统规划与管理师作为高级资格,对应副高级职称,符合上述补贴申领要求,可以申领。

具体有关此补贴申领条件及其它相关事宜详见通知原文:

鄂尔多斯市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 部分内容摘要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构建系统完备、形式多样的人才安居保障体系,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和《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党发〔2023〕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引进培养的人才通过给予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配置政策性周转房的方式统筹提供安居保障。

第三条 人才安居保障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各旗区、相关经济开发区(园区)和用人单位协同配合、共同落实。

第四条 我市引进的顶尖人才及团队核心成员、具有高成长性的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创新主体和创新平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他紧缺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安居保障支持。落实安家补贴、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政策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二章 安家补贴

……

第三章 购房补贴

……

第四章 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对象为《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出台后,由市外首次引进到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即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下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全职工作(含自主创业人员)的下列人才:

(一)取得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包括经教育部认定的取得海外高校同等学历层次的留学人员)、取得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学历学位或世界排名前300位国(境)外高校学士学位的高校毕业生。

(二)取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人员。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正式劳动(聘用)合同且在职在岗。

(二)未享受市本级和中心城区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政策性周转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三)申请者及其配偶在鄂尔多斯市无产权性住房。

(四)申请时在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全职工作不超过3年(含3年),申请人应当在引进3年内提出申请,未在3年申领期内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租房补贴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最长36个月的租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博士、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

(二)硕士、副高级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人才、国内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本科学历学位或世界排名前300位的国(境)外高校学士学位优秀毕业生每人每月1500元

第十八条 办理程序。办理程序同本办法第九条相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在我市产权性住房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引进人才享受市本级和中心城区政策性周转房情况。

第五章 政策性周转房

……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指教育部等部委2017年公布的第一轮“双一流”名单中的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其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指教育部等部委2022年公布的第二轮“双一流”名单中,除上述42所高校以外的其他“双一流建设高校”。世界大学排名前300位高校指列入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前300位的高校。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毕业院校、所在学科排名及层次均以毕业当年排名和评估入选情况为准。其中:2017年前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普通高校标准兑现补贴;2017年至2021年期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2017年教育部第一轮“双一流”名单执行;2022年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2022年教育部第二轮“双一流”名单执行。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双一流建设学科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名单实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四条 人才引进起始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录(聘)用文件或任职文件时间为准;在企业、社会组织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起始时间以首次在鄂尔多斯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离开鄂尔多斯到市外工作3年以上(指此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工资薪金所得税不在鄂尔多斯缴纳),《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打造一流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出台后再次全职引进到本市工作的人才,可同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安居保障有关政策。此前已享受过购房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已享受安家补贴的扣除已享受金额后补齐差额。

第二十六条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才、中央和自治区驻市企业、市政府与国内外高校合作共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院所机构全职引进人才申请本办法有关补贴时,可不受社保缴纳条件限制,但须按规定在本市缴纳至少6个月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引进时间也可按初次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时间为准。

第二十七条 同时享受市财政资金安排的安家补贴、购房补贴和重点产业企业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在享受补贴政策期间,在市内各级企事业单位间合理流动且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已批准的补贴继续发放。对工作变动离开我市等不再符合补贴有关条件的补贴对象,自离开我市下一月起终止发放后续补贴。

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的市级“人才飞地”落户企业和团队全职引进的人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出台后,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驻市央企、国企首次全职引进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安居保障有关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从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原《鄂尔多斯市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2〕90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https://rsj.ordos.gov.cn/xxgk/fdzdgk/gfxwj_150678/flfg2021/202411/t20241121_3721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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