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07日来源:信管网 作者:cnitpm
关于切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深化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激发技能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依据国家关于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衔接对应问题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准入类、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1、2),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适时动态调整。
(二)国家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取得、现已停止考试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并可按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3)。
(三)在对应范围内,对已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才,全省企事业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无需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层级职称标准条件的,可以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二、关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问题
(一)具有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医疗技术、技工院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10个系列的职称评价。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由用人单位考核认定初级职称:
(1)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或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2)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3)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1)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师”获得者、“世赛奖牌”获得者(含指导教练)、“国赛金牌”获得者(含指导教练)。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1)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我省“特级技师”、“首席技师”、“世赛金银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的高级技师,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
(二)在我省从业且取得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医疗技术、技工院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系列助理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可以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的职业技能评价。
1.取得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满1年,可申报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
2.取得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或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可申报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3.取得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或取得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4.取得本专业正高级职称,或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满4年,可申报特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三、关于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等级证书与职称衔接对应问题
参加国家和我省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人员,可按如下要求认定、申报相应职称:
(一)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三)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
四、有关要求
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是深入推进河南人才高地建设,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专业技术人才成长、拓宽技能人才成长渠道的重要手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指导,切实抓好政策落实。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作用,对于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根据岗位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对应相应层级择优聘任。
以往同类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职改〔2011〕11号)文件废止。
原文地址:https://hrss.henan.gov.cn/2024/11-18/3087801.html
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政策依据 |
可对应职称 |
1 |
出版专业技术资格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 |
中级资格: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 初级资格: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 |
2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
高级资格:高级工程师 中级资格:工程师 初级资格: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3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
工程师 |
4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
中级资格:工程师 初级资格: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5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6 |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 |
高级社会工作师:高级职称 社会工作师:中级职称 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职称 |
7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号) |
中级资格:经济师 初级资格:助理经济师 |
|
资产评估师 |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号) |
注册资产评估师(2016年及以前取得):经济师 资产评估师(2016年以后取得):经济师或助理经济师 |
9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号) |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
10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
试验检测师:工程师 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 |
11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
工程师或经济师 |
12 |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9号) |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2021年及以前取得):经济师 不动产登记代理职业资格(2022年及以后取得):助理经济师或经济师 |
13 |
税务师 |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号) |
注册税务师(2014年及以前取得):经济师 税务师(2014年以后取得):经济师或助理经济师 |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 ) |
中级资格:会计师 初级资格:助理会计师 |
15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
《审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 |
中级资格:审计师 初级资格:助理审计师或审计员 |
16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 |
中级资格:统计师 初级资格:助理统计师或统计员 |
17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
《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20〕1号) |
中级资格:经济师 初级资格:助理经济师 |
18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 |
中级资格:主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主管护师; 初级资格:药学士、技士、药学师、技师、护师 |
19 |
翻译专业资格 |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 |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中级职称 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初级职称 |
|
设备监理师 |
《关于印发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3〕13号) |
注册设备监理师(2022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 设备监理师(2023年及以后取得):工程师 |
21 |
矿业权评估师 |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5号)、《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84号) |
矿业权评估师:经济师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助理经济师 |
22 |
精算师 |
《关于印发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和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金规〔2023〕3号) |
准精算师:经济师 正精算师: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直接考核认定高级经济师职称 |
23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根据水利部令2017年第49号、2019年第50号修订) |
助理工程师 |
24 |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用人单位可认定为相应的中级职称 |
25 |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 |
中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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