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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不可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考试作弊案开庭

2024年05月21日来源:信管网 作者:cnitpm

2023年上半年是软考最后一次笔试考试,当时考完之后,考试作弊成为了热门话题,众多考友反映此次考试作弊情况严重,但后来一直没有相关消息,2023年下半年也将笔试改成了机考。

2024年4月22日,湖北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了《使用口罩、水杯等工具作弊?这个团伙组织考试作弊案开庭审理》,其中有提到被告人叶某在2023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广东考点组织招揽考生实施作弊。叶某将非法获取的相关试题答案(经鉴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在考前发送给李某,李某将该答案转售给孙某某(另案处理),至少148名考生利用上述试题及答案在本次考试中作弊。被告人叶某、李某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以下是通知原文:

来源:西陵区检察院官网

使用口罩、水杯等工具作弊?这个团伙组织考试作弊案开庭审理

4月15日,西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叶某、王某某、李某等13人组织考试作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案。

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叶某、王某某、李某等13人分别相互伙同,在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法律规定的考试中采取考前非法获取考试试题及答案、考中偷拍试题并通过作弊设备传输答案等方式组织考试作弊。经审查,该团伙在湖北、云南等地考点共作案13起,组织考试作弊超400人,提供“口罩”“水杯”“中性笔”“橡皮擦”“计算器”等各类作弊器材超1000件,违法所得400余万元。被告人叶某、王某某、李某等13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

另2023年5月,被告人叶某在2023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广东考点组织招揽考生实施作弊。叶某将非法获取的相关试题答案(经鉴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在考前发送给李某,李某将该答案转售给孙某某(另案处理),至少148名考生利用上述试题及答案在本次考试中作弊。被告人叶某、李某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庭审中,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叶某等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叶某等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该案其他嫌疑人将陆续移送起诉。

温馨提示:对于软考考试,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好好备考复习,不要作弊!应凭借自己的真才实学获得证书,没必要为了一个考试在自己人生的道路上留下污点,自毁前程。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须知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考试期间违纪违规行为依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违纪编号分类

违纪违规处理结果

A类

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B类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C类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D类

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B类、C类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处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考试期间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者协助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信管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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