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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经信发〔2022〕74号:西藏自治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2022年06月21日来源:信管网 作者:cnitpm

很多考生知道通过软考高级考试可以拿到高级职称,但只是副高职称,怎么才能取得正高职称呢?对此西藏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了相关通知——厅关于印发 《西藏自治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 系列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如有意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小伙伴可以了解了解。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西藏自治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 系列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经信发〔2022〕75号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人社局、经信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制度,科学客观评价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业绩能力,结合我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17日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pdf

原文链接:http://jxt.xizang.gov.cn/xzweb/detail?id=2948&channelId=9&categoryId=69

藏经信发〔2022〕74号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 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系列正高级 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 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地(市)人社局、经信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 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评 审制度,科学客观评价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业绩能力,结合我区计算机技术与 软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我们制定了《西藏自治区计算 机与软件工程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现予以印 发,请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 知到广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 做好申报、评审各项工作。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15日

西藏自治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系列 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 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符合计算机技术与 软件工程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准,发挥好人才 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 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 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 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号)及《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 合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从事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信息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区从事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援藏期1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民营经济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 级职称的评价。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属于本标准评价范围。

第五条 同级转评需申报人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专业技 术岗位工作满1年,并符合本系列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后,按 程序申报办理,转评前任职年限与转评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 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 格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七条 本评价标准分正常评价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评价(以下简称“双定"”两种方式。其中,艰苦边远地区和基 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正常评价,也可参加"双定"评价。 通过"双定”评价取得相应职称的,按照聘任年限须在基层服务 满5年。

第八条 本评价标准实行量化赋分评价机制,评委会按照申 报人员得分情况,结合通过率投票确定评审通过人员。为确保评 审质量,正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参加"双定" 评价及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设置通过率。

第九条 评委会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年度常规评审工作,确 保参评人员当年申报、当年评审。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原则上于 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报人在思想政治等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 线和基本方略,政治立场坚定,始终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 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和民族团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术规范。

(三)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十一条 申报人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政治考试等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 上等次。民营经济及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

(二)继续教育。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任 现职以来至少5个年度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 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三)政治考试。参加全区职称政治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或 政治考核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符合政治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按 照《关于做好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治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74号)、《关于做好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 治考试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藏人社办〔2018〕301号)相关规 定办理。

第十二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通过计算机技术 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 事本系列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参加"双定"评价的,申报 年限可减少1年。

符合《西藏自治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规定情 形的高层次人才,具有本系列高级工程师职称且满2年的,可申 报正高级工程师。

第十三条 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 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 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规定情形的高技能人才,技工 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按相当于本科学历申报。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出现年度未考核、不定 等级或未达到合格等级的。

(二)存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 监察部令第18号)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 在处分期内的。

(三)存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31号)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且在处理期内的。

(四)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失信失德、学术 不端专业技术人员,自当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五)存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能申报情形的。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学术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 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系列相关专业国内外前沿 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系列相关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取得重大学术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 性科研成果,推动本系列相关专业发展。

(二)长期从事本系列相关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 完成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核心技术,取得了 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 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六条 业绩和学术成果

(一)业绩成果

取得本系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信息化工程或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2 项;或主持完成2000万元以上信息化工程或科研项目1项。

2.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地市级以上行业发展规 划、指导意见、技术标准等文件并印发执行。(出具证明材料单 位须保证所证明业绩中主持的唯一性)

3.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设备、已投入生产,经有关部门鉴定,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参加“双定”评价的,上述相关条件中涉及级别要求的,可 适当下调一级,涉及金额要求的需达到规定金额50%以上。

(二)学术成果

取得本系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出版本系列相关专业专著1部(不含译著、论文集).

2.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SCI、 SSCI、EI收录,并提供检索证明)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国内核 心期刊(CSSCI、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发表学 术论文2篇。

3.作为第一发明人,完成本系列相关发明专利1项,并应用 于实践取得实际效益。

参加"双定"评价的,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 重要学术刊物(SCI、SSCI、EI收录,并提供检索证明)或国内 核心期刊(CSSCI、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发表 学术论文1篇,或合作(排名前二)出版专著1部,或作为主要 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发明专利1项。

第四章 破格评审

第十七条 从事本系列高级工程师工作3年以上,业绩突出、 作出突出贡献的,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专家署名推荐, 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除具备正高 级工程师正常评价业绩和学术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信息化重大科研课 题。

(二)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信息化工程项目(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项目批复资金达1亿元以上).

(三)在《计算机学报》《软件学报》《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或《Journal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JCST)发 表论文一篇以上。

(四)获得国家科学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五以内)或获得省科学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以内)。

第十八条 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 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规定情形, 对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 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高级技师职业 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7年,并担任国家级 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满3年者,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第五章 援藏人员申报职称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援藏期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藏评审职称,对下列条件不作要求:

(一)免于参加受援地的职称政治考试。

(二)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可用工作总结、援藏成果、技术方案、推广经验等替代。

(三)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第二十条 援藏人员评审时,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 考察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支援成 果和对受援地相关人才的培养情况等。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1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4份。

(三)任现职以来近3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各1份;无年度考核表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近3年以来的 年度考核证明材料。

(四)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 子注册备案表》、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复印件。

(五)考试合格通知单、证书或免试审批表复印件。

(六)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论文或专著封面、目录、正文、检索证明复印件。

(八)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有关证书复印件(包括 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九)破格申报相关材料(破格申报职称人员提供).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推荐材料1份(含岗位设置情况、通过评审后是否可以及时聘任情况)。

(二)委托评审函1份。地(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出具委托评审函,区直部门、国有企业由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 函,民营经济及社会组织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由所在单位、人 事代理机构或所在单位登记注册地同级工商联合会出具委托评 审函。

(三)政工人事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情况考核意见。

(四)推荐公示结果材料。

(五)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廉政情况考核意见。

(六)资料初审情况(推荐单位负责资料初审,并进行量化

赋分后,交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复核).原件由推荐单位政工人 事部门审核,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如发现违反 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情况,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 管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 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现任职称任职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12月 31日,取得业绩、学术成果的截止时间为当年提交职称申报材料 之日。

第二十五条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申报正高级职称加分项:

1.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项(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科技类 奖励(排名前三).(破格申报人员除外)

2.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

第二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市)、区 直有关单位具备评审权限的可直接使用,或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 评价标准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评价标准由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 定执行。

附件: 1.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

2.量化赋分表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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