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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4]

2011年07月07日来源:信管网 作者:cnitpm

号)的,应废标。(2)填写技术比较表,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书中的参数如实填写,不得以符号等代表。对需要并可以接受澄清的技术问题,经澄清后满足要求按有效标接受,但在比较表中应注明。

  3. 价格评标要求

  (1)按招标文中的评标因素进行评标,对需要加减价的部分应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的情况加以说明;

  (2)投标者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设备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设备不需必备件,应在投标书中说明,否则,评标时将其它有效中必备件的最高价计入该标评标总价。在评标的全过程中,若需要进行澄清,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口头方式澄清,否则可导致废标。

  4. 业绩认定

  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废标,但以下情况应视为投标业绩合格。

  (1)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已生产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同类同等级产品并已投入运行,且技术负责方已在投标书中承担技术总负责责任,其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中外合作生产的产品,技术总负责方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 初评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

  (1)联营体投标,必须有联合投标的法律文件并明确各方责任。所有投标文件应以主要投标方名义出具。

  (2)银行资信证明应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提供新的资信证明原件,若不能提供可废标。

  (3)国内投标者应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反之废标。

  (4)报价以设备产地为依据,国产设备报出厂价(EXW)。对国产设备给予评标价优惠的办法见《评标报告格式》附件一。

  (5)对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公式法给予国内优惠的,在比较评标价时,应在国外部分的报价上加价百分之十五(15%)或加上实际应付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额,以低者为准。

  (6)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分包商、分包比例、分包设备及制造厂、价格等只能提 供一种方案,并应有分包协议。若不能满足将有可能导致废标。

  (7)投标者复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可导致废标。

  (六)对评标结果的审查

  1. 机电设备标的初评结束后,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应及时将加盖双方公章并有各位评委签名的评标报告报国家评委会各成员单位。评标报告应按《评标报告格式》编制,各成员单位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评标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未提出视作无异议)。 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如意见不统一,应在其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审查决定按“国家评标 委员会工作章程”作出。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在收到国家评委会“审议初评结果的通知” 后,方可由招标代理将评标报告报世行审批。世行如有异议,由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商国 家评委会作相应的解释、澄清和补充。如要改变授标建议,应征得国家评委会的同意。世 行批准后,招标代理即可发出中标通知书。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签订供货合同前,应按 “配额产品”“特定产品”和“登记产品”分别报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凭国家评委 会通知、中标证明和世行批准函)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2. 采用两步法招标,每步评标结果都应报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审核。

  3. 土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标的评标报告,地方项目应送相应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应送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其它采购程序

  (一)有限国际招标基本遵照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原则办理,招标文件送审时,应提供拟邀请投标者的名单,名单中应包括有资格的国内投标者。招标文件经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向邀请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

  (二)国内竞争性招标按财政部颁布的《国内竞争性招标指南》办理。

  (三)国际询价采购和国际直采的机电设备,应在采购之前按进口管理规定将采购设备分成配额、特定、登记三类,报送相应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征得同意后,再开始采购。询价采购应向至少三个供货商询价。并应邀请国内有资格的供货商报价。询价和直采的结果 应征得相应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还应征得相应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再报世行。世行批准后,即可办理进口和支付手续。

  (四)国内询价和直采按世行和国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采购合同的确认

  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须送请有关地方省级财政部 门审核并作出书面确认。财政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或通知项目单位不同意确认 的理由。审核确认的主要内容为:拟签订的合同条款和条件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条件有重大偏离,是否增加了不必要的非生产性内容,合同价格是否超过原投标报价、原因是什么等等。打捆项目如个别省不予确认或提出增减供货数量,而不予确认的或提出增减的数量又在原招标数量的正负百分之十五(15%)以内,则可考虑在合同中取消该不予确认的供货内容和数量或根据提议对数量进行增减调整;如多数项目省不予确认,则不得签订合。

  同。合同签定后,项目单位应将合同副本送原确认单位备案,作为合同付款和落实债务的依据。合同执行期间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应事先取得原确认单位的同意。对经审核确认的合同,财政部门应按合同规定按期付款。

  第七条 合同执行

  在合同执行期间,各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应严格执行合同,并及时组织办理货物的接 运、验收和土建工程的监理和验收工作。对违反合同的事项应根据合同进行索赔和罚款, 或提出仲裁。由财政负责还款的项目,索赔和罚款收入应上缴财政部门,其它项目的该类 收入应补充相应的偿债准备金。合同的执行情况应定期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对有欺诈和行贿行为或履约表现很差的投标者,财政部门应予以通报,并配合财政部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条 纪律

  1. 采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世行的《采购指南》。

  2. 在选定招标代理、招标、评标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项目单位、招标代理和有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投标者提供的回扣和好处费。

  3. 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准向投标者泄漏评标情况。

  4. 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到投标者单位参观考察。

  5. 经国家审定的设备招标文件,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备国际招标未 经国家评委会批准,不得擅自将评标报告报送世行;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未经财政部门确认,不得同投标者签订供货或工程承包合同。

  6. 招标代理必须根据财政部的批准件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合同中的出国任务。

  7. 投标者应严格按照标文件投标,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包括欺诈、行贿等)干扰招标、评标工作。

  8. 需进口的中标产品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前办理进口手续。

  9. 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10. 项目采购的物资、设备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或串换。

  第九条 处罚

  采购工作各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规定和世行“采购指南”造成“ 错误采购”,延误工程进度或导致全部废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国际影响的,将视情况予以如下处罚:

  1. 招标代理责任,将取消其在有关项目中的招标代理资格并禁止其在五个新项目参加招标代理权的竞争。对于由于招标代理责任造成的错误采购,并给项目单位或中标人带来经济损失的,招标代理应予以赔偿。

  2. 项目单位责任,财政部世行司将暂停办理项目的有关手续,并通知世行和管理项目专用帐户的部门暂停支付。

  3. 投标者责任,按废标处理,并视情节,财政部世行司将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其在我国世行项目中投标。

  4. 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暂停办理项目采购设备的有关手续。

  5. 财政部世行司和有关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将对违纪单位和违纪情况的处理决定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其它项目单位和中央有关部委通报。

  第十条 解释

  本规定涉及进口管理的部分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财政部世行司解释。

  第十一条 生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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