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管网 作者:cnitpm
6.2 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6.2.1 主机房宜设置单独出入口,当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
6.2.2 有人操作区域和无人操作区域宜分开布置。
6.2.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通道的宽度及门的尺寸应满足设备和材料运输要求,建筑的入口至主机房应设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6.2.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门厅、休息室、值班室和更衣间,更衣间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的每人1~3㎡计算。
6.3 防火和疏散
6.3.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3.3 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它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和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4 面积大于100㎡的主机房,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面积不大于100㎡的主机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并可通过其他相临房间的门进行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10年5月23题】
6.3.5 主机房的顶棚、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和隔断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12年11月26题】
6.4 室内装修
6.4.1 室内装修设计选用材料的燃烧性能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6.4.2 主机房内的装修,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符合环保要求、在温、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强吸湿性材料及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作为面层。
6.4.3 主机房内墙壁和顶棚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并应减少凹凸面。
6.4.4 主机房地面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当铺设防静电地板时,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地板下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5Omm。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
2如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400mm 。
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应采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材料。,楼板或地面应采取保温防潮措施,地面垫层宜配筋, 维护结构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6.4.5 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宜设置检修通道或检修口。
6.4.6 A级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当主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不间断电源系统的电池室设有外窗时,应避免阳光直射。【13年5月19题】
6.4.7 当主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水漫溢和渗漏措施。
6.4.8 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密闭措施。
7 空 气 调 节
7.1一般规定
7.1.1主机房和辅助区中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A的要求执行。
7.1.2 与其它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
7.1.3 主机房与其它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7.1.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空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2负荷计算
7.2.1 电子信息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散热量应按产品的技术数据进行计算。
7.2.2 机房空调系统夏季的冷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机房内设备的散热;
2 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
3 通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
4 人体散热;
5 照明装置散热;
6 新风负荷。
7 伴随各种散试湿过程产生的潜热。
7.2.3 空调系统湿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人体散湿
2新风负荷
7.3 气流组织
7.3.1 主机房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形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方式、布置密度、设备散热量以及室内风速、防尘、噪声等要求,结合建筑条件综合确定。当电子信息设备对气流组织形式未提出要求时,主机房气流组织形式、风口及送回风温差7.3.1选用。
主机房气流组织、风口及送回风温差 表7.3.1
7.3.2 对机柜高度大于1.8m,设备热密度大、设备发热量大或或热负荷大的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上回风方式。
7.3.4 在有人操作的机房内,送风气流不宜直对工作人员。
7.4 系统设计
7.4.1 要求有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要求相近的房间,宜相邻布置。
7.4.2 主机房采暖散热器的设置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A的要求执行。如设置采暖散热器,应设有漏水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在管道入口处装切断阀,漏水时应自动切断给水。且宜装温度调节装置。
7.4.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风管及管道的保温、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B1 级材料。冷表面需作隔气、保温处理。
7.4.4 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活动地板下的空间应考虑线槽及消防管线等所占用的空间。
7.4.5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防火阀应既可手动又能自动。
7.4.6 空调系统噪音超过本规范5.2.1条的规定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7.4.7 主机房宜维持正压。主机房与其它房间、走廊间的压差不宜小于5Pa,与室外静压差不宜小于10Pa。
7.4.8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二项中的最大值:【12年5月21题】
1 按工作人员计算,每人40M3/h 。
2 维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
7.4.9 主机房内空调系统用循环机组宜设初或中效两级过滤器。新风系统或全空气系统应设初、中效空气过滤器。也可设置亚高效过滤器。末级过滤装置宜设在正压端。
7.4.10 设有新风系统的主机房,在保证室内外一定压差的情况下,送排风应保持平衡。
7.4.11 打印室等易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的房间,对空谈系统应采取防止污染物随气流进入其他房间的措施。
7.4.12 分体式空调机的室内机组可安装在靠近主机房的专用空调机房内,也可按扎在主机房内。
7.4.13 空调设计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采用下列节能措施:
1大型机房空调系统宜采用冷水机组空调系统
2北方地区采用水冷冷水机组的机房,冬季可利用室外冷却塔作为冷源,并应通过热交换器对空调冷冻水进行降温。
3空调系统可采用电制冷与自然冷却相结合的方式。
7.5 设备选择
7.5.1 空调和制冷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适用、节能和环保的要求。
7.5.2 空调系统和设备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机房的建筑条件、设备的发热量等进行选择,并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7.5.3空调系统无备份设备时,单台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15%-20%的余量。
7.5.4选用机房专用空调机时,空调机宜带有通信接口,通信协议应满足机房监控系统的要求,显示屏宜为汉字显示。
7.5.5空调设备的空气过滤器和加湿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设备安装应留有相应的维修空间。
8 电 气 技 术
8.1 供配电
8.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及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8.1.2 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本规范附录A 的要求执行。
8.1.3 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
8.1.4 户外供电线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设。当户外供电线路采用具有金属外护套电缆时,在电缆进出建筑物处应将金属外护套接地。
8.1.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由专用配电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8.1.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低压配电系统不应采用TN-C系统。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按设备要求确定。
8.1.7 电子信息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确定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时应留有余量,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E≥1.2P
式中 E--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不包含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KW/KVA)
P—电子信息设备的计算负荷(KW/KVA)。
8.1.8 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动力设备与电子信息设备的不间断电源系统应由不同的回路配电。
8.1.9 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采用专用配电箱(柜),专用配电箱(柜)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
8.1.10 电子信息设备专用配电箱(柜)宜配备浪涌保护器(SPD)电源监控和报警装置,并提供远程通信接口。当输出端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位差不能满足设备使用要求时,宜配备隔离变压器。
8.1.11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别,并应有明显标识。
8.1.12 A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置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当市电发生故障时,后备能够柴油发电机能承担全部负荷的需要。
8.1.13 后备柴油发电机的容量应包括UPS的基本容量、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应急照明及关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负荷容量。
8.1.14 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并网功能。
8.1.15 柴油发电机周围应设置检修用照明和维修电源,电源宜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8.1.16 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应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动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检修时,不应影响电源的切换。
8.1.17 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铜芯电缆,电缆应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管敷设;当电缆线槽与通信线槽并列或交叉敷设时,配电电缆线槽应敷设在通信线槽的下方。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电缆线槽(桥架)的布置不应阻断气流通路。
8.1.18 配电线路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
8.2 照明
8.2.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8.2.1的规定,照度标准值的参考平面为0.75m水平面。
表8.2.1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
房间名称 |
照明标准值 |
统一眩目值 |
一般显色指数 Ra |
备注 |
|
|
主 |
服务器机房 |
500 |
22 |
80 |
|
|
网络机房 |
500 |
22 |
|||
|
存储机房 |
500 |
22 |
|||
|
进线间 |
300 |
25 |
|||
|
监控中心 |
500 |
19 |
|||
|
测试区 |
500 |
19 |
|||
|
打印室 |
500 |
19 |
|||
|
备件间 |
300 |
22 |
|||
8.2.2 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的照度标准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OO34)的有关规定执行。
8.2.3 主机房内的主要照明光源应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荧光灯镇流器的谐波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GB17625.1)的有关规定,灯具应采用分区、分组的控制措施。
8.2.4 辅助区宜采用下列措施减少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1 视觉作业不宜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2 宜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 视觉作业环境内应采用低光泽的表面材料。
8.2.5 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2.6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10% ;有人值守的房间,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备用照明可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8.2.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主机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51x 。其他区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1x。
8.2.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不应采用0类灯具,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供电线路应有保护线,保护线应与金属灯具外壳做电气连接。
8.2.9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8.2.10 技术夹层内应设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柜)供电。
8.3 静电防护
8.3.1 主机房和辅助区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或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应为2.5x10的4次方~1.0×10的9次方Ω。且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8.3.2 主机房和辅助区中不使用防静电地板的房间,可敷设防静电地面,其静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起尘。
8.3.3 主机房内的工作台面材料宜采用静电耗散材料,其静电性能指标应符合8.3.1的规定。
8.3.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可导电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8.3.5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压接,当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20平方厘米。
8.4 接地
8.4.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计算机机房接地装置应满足人身的安全及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行和系统设备的安全,应采用如下四种接地方式:【12年5月22题】【08年11月12题】
1. 交流工作接地,把交流电源的地线与电动机、发电机等交流电动设备的接地点连接在一起,然后再将它们与大地相连接。接地地阻不应大于4欧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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