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中的组织协调
协调贯穿在整个信息系统工程的全过程,主要采用现场和会议方式进行协调,主要工作内容为
1、协助业主协调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使设计工作顺利进行
2、协助业主处理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了解有关设计参数和要求。
主要监理法规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九条、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条、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实施监理前,业主单位应将所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