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05日来源:信管网 作者:cnitpm
案例背景:
赖某在一家公司作程序员。他的上级戴某让他编写一个程序,使人们可以直接在公司的账目文件中修改表项。赖某知道,一般来说,对账簿进行修改的规程要求每步结算。赖某意识到这个新程序的使用可能会使某些人对一些敏感数据进行修改,并且无法追踪是谁做了修改、是什么时候修改、是以什么理由进行修改的。
赖某向戴某提出了这些担忧,但是戴某告诉他不要担心,按他的要求编写程序就行了,并说他知道有误用程序的可能性,但仍坚持其要求,;理由是账簿周期性地会有错误数据产生,而且公司需要对其进行修正。
下面考虑戴某的可能选择:
1、赖某编写了这个程序。那么他可能成为该欺诈行为的帮凶。
2、赖某向戴某的上级告发戴某。那么戴某或上级可能会把他看成一个制造麻烦的人,因而申斥或解雇他。
3、赖某拒绝编写程序。那么戴某可能以他没有完成任务解雇他。
4、赖某在程序中附加一些额外的代码,用于记录程序什么时候运行、谁运行的、作了哪些修改。这个额外的日志文件可以提供欺诈行为的犯罪证据。但是如果没有欺诈行为存在,而戴某又发现了这个秘密日志,那么赖某就会遇到麻烦。
讨论:
1、程序员是否要为自己编写的程序负责。对程序所产生的后果是否要负责。如果是一个修改药物配方的程序呢?
2、程序员是否只是一个遵循命令行事的雇员?
3、当一个雇员认为行为不合理而拒绝服从时,他要承担多大的个人风险?
4、如果赖某设计并编写了这个程序,他有什么样的法律、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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