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9月15日来源:信管网 作者:cnitpm
从的做法和目的我们可以分析出,这种做法有很多不正规的地方,虽然表面上人和单位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双方各取所需,但由于双方是一种非正规关系,有很多不确定性,而这种关系既没有法律的保护,也没有政策支持,相反还有可能因为这种不正规的做法使方受到影响或处罚,这就为未来的危机埋下了隐患,而一旦出现纠纷又很难得到公平的处理和解决,这对双方来说都有很大的风险。
对人员来说,第一,既然收了钱就要把资料(身份证、学历、监理师证书等)给人家,但人家把你的资料干什么用很难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很难控制。一旦出了麻烦,可谓引火烧身。第二、时间很难控制,相信单位不会一次支付很长时间的费用,如果第一次约定的时间后不再继续约定,而单位却仍能继续使用人的资料(身份信息、证书复印件等),人可就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第三,可能影响人在行业内的发展,由于人的信息被单位使用,如果造成不良影响,可能会承担责任留下污点等记录;同时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时人员情况会在信息产业部备案(包括身份证、学历、简历等)。如果人以后真要从事这个行业,在向信息产业部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时,会造成身份信息混乱,履历不清,相互矛盾的麻烦。网上有人说为了避免单位不讲信誉,我可以选那些有实力的单位。这未免有些一厢情愿了,作为个人你怎么考察企业的实力?最主要的,真正有实力的单位还会靠这种手段再为自己增加“实力”?
对单位来说,第一,在申请资质或招标等事项中,使用人的信息并不完全保险。人与单位没有正式的劳动关系,行为难以控制。人愿意提供资料是因为能得到费用,如果可能人可以把资料同时提过给多家企业而得到最大的利益(虽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这样做,但为得到利益的这样的做法也难以控制)。而如果多家单位同时使用同一个人的信息,就会在招标或申请资质时穿帮,对监理企业来说结果将是灾难性的,在诚信上出问题,对监理企业未来的发展也会有很大影响。第二,并不能真正解决监理企业在申请国家资质时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够的问题。从信息系统监理师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区别可以看出信息系统监理师并不等同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目前,国家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认定还未开始。但根据评定条件,国家认定监理工程师决不会只看通过考试的证明(信息监理师证书),而还会考察申请人的从业经历,项目业绩尤其是与监理单位的劳动关系等资料,所以没在监理企业真正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是很难通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的。如果花钱找了一堆人,但最后却申报不了国家的监理工程师资格对企业来说是否得不偿失呢?
天上没有白来的馅饼,有利就有弊。目前热衷于的人和单位一定要搞清的利弊。分析清楚以上的问题和风险后,在决定时要三思而行。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信管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推荐